案件回溯
2013年5月,邢某在北京成立瑞智公司,作为背后的Boss招兵买马,拉队伍搞项目。
团队人员构成: 【法人】周某林担任瑞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运维部的各项工作; 【商务】黄某是公司股东,负责关联公司与运营商签订营销协议,获取运营商登录权限; 【运维】梁某军、石某瑞是运维部员工,主要负责SD程序、爬虫程序、加粉程序的部署; 【技术】袭某、王某岳、王某鹏是研发部员工,分别负责淘宝加粉程序的研发、维护;SD程序的研发、维护;爬虫程序的维护、优化更新。
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说白了就是帮客户公司进行网络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公司的账号添加好友,但他们的做法却并不是常见的广告引流吸粉。
瑞智公司与运营商签订有精准广告营销协议,因而获取了运营商服务器登录许可。随后他们背着运营商挟持了服务器数据,通过部署SD程序,从运营商服务器抓取采集网络用户的登录信息数据,并将上述数据保存在运营商redis数据库中,再利用研发的爬虫软件、加粉软件,远程访问redis数据库中的数据,非法登录网络用户的淘宝、微博等账号,进行强制加粉、订单爬取等行为,从中牟利。
• SD程序运行后可以实现对指定网卡网络传输流量数据包进行获取并解析的功能; • 淘宝爬虫程序运行后可以绕过系统保护措施,提取出淘宝订单信息; • 淘宝加粉程序运行后可以实现绕过系统保护措施获取用户信息,并对指定淘宝账号添加好友。 而通过这种方式加粉,账号的号主基本是不知情的。前些年,很多人的微博账号都会经常莫名其妙的关注一些自己见都没见过的账号,就是此类灰产公司在从中作梗。
到2018年时,瑞智公司每天劫持的数据在一到二万条,公司的推广业务每月至少获利100万元。
他们做的业务不限于QQ群加人、微博加粉、抖音加粉,还包括电商平台加粉,例如淘宝。
可是那淘宝,是能随便碰得的吗!
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排查,瑞智公司通过被告人黄某租用的IP地址,仅在2018年4月16-18日期间,就爬取了淘宝用户(部分系绍兴市越城区居民)的订单信息共计22万余条次,订单信息内容包括商品名称、价格、金额、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手机号码等,并为部分淘宝账号恶意添加好友13万余个次。
瑞智公司虽然觉察到了淘宝在调查订单被爬的情况,也将服务器数据进行了删除。但任何动作都会留下痕迹,更何况是在网络上的种种行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案件后续 《K哥爬虫 普法专栏》
2018年7月2日,周某林、黄某、梁某军、石某瑞、王某岳、王某鹏被警察抓获归案;同年9月10日,袭某被警察抓获归案。
2018年10月26日,周某林主动争取立功表现,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被举报对象疑似为睿智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邢某,后被另案处理,据律师称其可能判处刑期在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判决情况 《K哥爬虫 普法专栏》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单位瑞智公司及其相关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也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行为性质、量刑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辩护,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瑞智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处理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周某林、黄某、梁某军、石某瑞、袭某、王某岳、王某鹏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上述行为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本案事实中,被告单位及其关联公司对数据的采集、保存、调取、使用系一个完成的犯罪行为链,数据的采集、保存行为系超越授权的操作,且直接服务于后续的数据非法使用,应认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瑞智华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林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梁某军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五、被告人石某瑞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六、被告人袭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七、被告人王某岳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八、被告人王某鹏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K言K语
收益往往和风险成正比,灰产就算再挣钱,但搞不好就要吃牢饭,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从判决情况来看,只有公司的两名高管被判了实刑,毕竟挣得多,而剩下的几名技术人员都是被缓刑处理,算是万幸。但无论如何,灰产都是碰不得的,K哥提醒大家,遇到不正规的公司以领导提出的不正常的要求,记得要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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